引发社会(尤其是司法界)广泛关注的成都“孙伟铭案”,虽然支持一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社会声音大大超过了反对的声音,但在“因故”延后到9月4日上午9点30分于四川省高院开庭的二审中,却依然发生了控辩双方的激辩。不过,由于出现了“新的证据”(辩方律师提供了孙伟铭“非主观杀人”的天网记录证据和受害者亲属签署的“谅解书”证据),致使法院结束停审时决定“择日宣判”。
其实,不论“孙伟铭案”的终审判决将会产生怎样的社会影响(或者留下有益的司法判例),有一点却是我国社会相对陌生的司法程序,那就是——“诉辩交易”,这在“孙伟铭案”中事实上表现得非常明显,只是我国社会并不完全理解早已通行国际社会的“诉辩交易”司法程序罢了。由此可见,孙伟铭案背后的诉辩交易,也许才是“孙伟铭案”带来的最大看点。
“诉辩交易”,是中国人不太熟悉的一个司法名词,因为,中国的司法实践也许并不主张“诉辩交易”。“诉辩交易”,是一种节约司法资源和司法成本的简易案件审理程序。主要是指在刑事案件(也包括其他案件)的审理程序中,控方与辩方(被告方)为了达到尽快了结案件审理程序、减少被告痛苦(或者被告认罪可以得到某种好处)而达到双方都能接受的一种交易方式。“诉辩交易”通常是在控辩双方之间进行,法院不会干涉,不过,有时法院也会主动向控辩双方提出“诉辩交易”方式,但不会强迫控辩双方接受。虽然“诉辩交易”方式也存在利弊两面性,但在一些西方国家却被经常采用。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虽然几乎没有出现过显性的“诉辩交易”方式,但也要看到,一种叫做“默认诉辩交易”的隐性司法审理程序却是存在的。例如过去在司法实践中执行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就具有“默认诉辩交易”的性质。换言之,嫌犯只要“坦白”认罪,就可能得到“从宽”的好处,反之,只要“抗拒”就只能得到“从严”的惩罚。不过需要指出的是,这种“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默认诉辩交易”,是一种带有单方面“强制意愿”的“诱导型诉辩交易”,而不是控辩双方真实意思表达下的“诉辩交易”方式。所以,在法制建设不断完善的今天,带有单方面“强制意愿”的“诱导型诉辩交易”——“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司法政策,已经被国家的司法审理程序所摒弃。
回到“孙伟铭案”的“诉辩交易”过程就不难看到,罪犯孙伟铭本人不但低头认罪并多次向受害者亲属诚恳表示负罪道歉之意,而且其家属也一直积极地赔偿受害者亲属100万元,同时也得到了受害者亲属的谅解,并取得了受害者亲属共同签署的“谅解书”。换言之,这种没有法院干涉的“诉辩交易”,理当得到司法的认同和采纳,并作为减轻孙伟铭刑责的依据,尤其是该案还存在“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理争论的前提下,更应该考虑“诉辩交易”在推动我国法治社会建设中的积极意义。其实,笔者也注意到了“孙伟铭案”二审“因故”延后到今天(9月4日)开庭的原因,事实上就是法院在慎重审视该案发生“诉辩交易”的效果,进而为二审作出全社会都满意的“铁案”寻求依据,而今天二审作出“择日宣判”的决定看似法院有些“犹豫”,其实是一种更为审慎的“铁案精神”。
综上所述不难看出,“‘孙伟铭案’背后的‘诉辩交易’”,不但是对我国司法界的考验,也是对我国社会认识“诉辩交易”的一次机会,更是对法治社会的建设有着重大意义。
案件背景:2008年12月14日中午,成都30岁男子孙伟铭无证醉驾别克车连撞5车后逃逸,导致4死1伤的惨剧。今年7月22日,成都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孙伟铭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他判处死刑。二审原定于8月19日开庭,后因审理需要延期。9月8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对被告人孙伟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