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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的蓝图

来源: 作者:林国亮 时间:2009-06-10 点击:
经文:创二18-25
《创世纪》第一章一节至二章三节大致勾勒出神创造万有的全部过程。从十八节到二十三节,我们惊奇地发现,神在这一切之后,觉得还不够好,于是继续他的创造使一切变得甚好。这段经文说明了神创造女人以及他设立婚姻制度的原因。二十四和二十五节可以说是《创世纪》的作者受到神的启示对婚姻关系所作的诠释。以下我们要分三大段来思想这段经文:十八至二十节讲到人遭遇的困境,二十一至二十三节讲到神解决的方法,二十四至二十五节则讲到婚姻的意义。
一、人遭遇的困境(创二18-20)
在整个创造的过程中,神先后七次“看着是好的”。然而在他造了亚当之后,却说那人独居“不好”。亚当的困境在于他仍然独居,无法单靠自己完成神对人的计划。神决定“造一个配偶来帮助他”。
“我要为他造一个配偶帮助他”,如果翻得比较完整的话,可以翻成“我要造一个等同于他(equal to him),同时又能配合他(suitable, corresponding to him)、满足他的欠缺的帮助者。”“帮助者”(helper)这个字在旧约中一共用了十九次,其中十二次是指着神而言(参出十八4;申三十三7;撒上七12;诗二十2)。而“帮助”这个字有三次在先知书中是指军事援助(参书一14,十4、6;代上十二17、19、21、22)。换句话说,妻子是丈夫的帮助,一点不表示妻子是弱者,是次等公民。相反的,这一段经文教导我们夫妻是同等的,双方具有伴偶的关系(companionship)。妻子还可以在丈夫软弱不足的地方成为他的扶持与帮助。“女人的名字是弱者”这句话显然与当初神创造女人的心意不符。
二、神解决的方法(创二21-23)
神在指认人的需要以后,并没有马上供应他、成全他,反倒让亚当有机会去感受他的孤寂。神让所有走兽飞鸟一一在他面前走过。他运用神所给的权柄(参一26、28)给它们命名,却找不到一个配偶帮助他。当亚当深深体会到自己的孤独与不足之后,神终于开始了他创造的最高峰。他先让亚当沉沉地睡得很熟,然后取出他身上的肋骨来造出一个女人。
“那人说,这是我骨中的骨,肉中的肉,可以称她为女人。”(创二23)这句话是最早被记录下来的人类口中的话语。在原文当中它也是一首诗,满了兴奋、满了狂喜,可见英译本RSV中的两个字at last……,即“终于……”可表达亚当当时的心境。
“骨中的骨,肉中的肉”,这样的表达在旧约中至少出现了四次(参创二十九14;士九2;撒下五1;撒下十九12、13)。它固然意味着两者间有骨肉之亲的血缘关系,更强调彼此间互相结盟、互相协助、互相支援的关系。换句话说,当亚当说夏娃是他“骨中的骨,肉中的肉”的时候,他不仅在强调一个简单的、生理层面的事实,使他们与其他动物有所区别,更在强调亚当呼应、认同夏娃,诚然如神在第二章十八节所说的,是他的伙伴、是他的盟友,是他强有力的帮助。光是如此的认识,就足以革命性地改变夫妻在婚姻关系中对彼此的角色期望!
三、婚姻的意义(创二24、25)
“因此,人要离开父母与妻子连合,二人成为一体。当时夫妻二人赤身露体并不羞耻。”这句话乃是《创世纪》作者对神所设立的婚姻制度的诠释。以下本文将从“理性上的优先”、“意志上的委身”、“身体上的合一”和“感情上的亲密”等四个角度来思想这段经文。
1、理性上的优先——人要离开父母
“人要离开父母,与妻子连合”给人的印象是,男人离开父母而在其他地方与妻子另立家庭。但事实上在圣经的用法中,“离开父母”是个相对而非绝对的用词,“离开父母”这句话的意思表示人一旦结婚,优先次序必须改变,以婚姻为主,但绝不是真的丢弃父母。
在今天的婚姻里,仍有因为父母与配偶相处不来的缘故而离婚的。从表面上看来,神设立婚姻时所规定的第一个原则“人要离开父母”,然而,“离开父母”有其更深一层的意义。人要超越父母的影响而在心理上长大成熟,当一个人不能成熟地割断依赖父母供输生命养分的心理脐带时,在他的生命中通常会出现下列几种现象:
1)过去家庭中的问题,会以各种方式出现于现今的家庭生活中。有的人因父母酗酒而深受其害,长大后自己仍是酗酒;有的人因着父母厌烦自己和兄弟姊妹的缘故,结婚后,一个孩子也不要等等。
2)未能在心理上成熟而离开父母的人,当他们有机会自由择偶时,下意识里他们所寻找或主观觉得“来电”的异性,多与他们的父母之一相似。
3)不能在心理上离开父母的人,通常是因父母为满足自己某些心理的需要,不要他们离开,不要他们长大成熟并为自己生活负责任。
所以不论我们所处的时代背景与社会结构如何,“离开父母”仍是一个应被普遍接受的原则。无疑的,对于那些来自父母关系不和谐、破碎家庭背景的人,“离开父母”乃是他们建立幸福婚姻与家庭生活的必要条件。
“人要离开父母”的意义我们绝对可以肯定,它并不表示人在结婚之后就可以抛弃父母,宣告脱离亲子关系。《出埃及记》第二十章十二节、《马可福音》第七章九至十三节,以及《提摩太前书》第五章八节,都肯定孝顺父母乃是敬畏神的必然结果之一。但无论是真正孝敬父母或关爱子女,我们都必须视婚姻关系为首要之务。
2、意志上的委身——与妻子联合
“连合”含有“激情”(passion)和“永久”(permanence)的意思(参创三十四3;民三十六7,9;申十20,十一22,十三5)。《吕振中译本》将此句译为“胶结”。它和“离开、丢弃”二词在圣经当中都是用来描述神和以色列百姓中间立约的用语,可见旧约也把婚姻看成是一种盟约(covenant)。
现代社会离婚率逐渐上升且居高不下,然而对于婚姻的永久性这一点,圣经的立场是非常清楚的。一个人离开父母后,要用强烈的意志,下定决心、穷追不舍、如胶似漆般与妻子“联合”,二人紧紧依附在一起。《雅歌》第八章六至七节描写夫妻之爱乃是众水不能熄灭,大水不能淹没的。《玛拉基书》第二章十四至十六节更提及婚姻是神所见证的盟约(covenant),而神恨恶离婚的事情。
在基督徒的婚姻里,也可能会有些时候,夫妻双方性格的不合、单方面的过错、工作生活的压力,或外来的试探等,如汹涌波涛一般要淹没夫妻之间的爱情。但靠着神的恩典,也靠着那使我们的主耶稣从死里复活的圣灵的大能,胜过这些试探。
基督徒对婚姻的委身,应积极地让基督与教会之间那种合一的爱的见证,从我们婚姻生活中流露出来。不能消极地在身、心方面以强暴对待配偶(参玛二16),要积极地在属灵的层次上促成我们的配偶“毫无玷污、皱纹等类的病,乃是圣洁没有瑕疵的”(弗五27)。求主帮助我们,不管我们已经结婚多久,还是定意在身心灵各方面对我们的配偶全然委身。
3、身体上的合一——二人成为一体
基本上,当神设立婚姻时所宣告的第三个原则——“成为一体”,乃是指着夫妻之间的性爱而言(参林前六16)。在传统的社会里,“性”与“生育”二者一向密不可分,且常被认为是污秽而不能启齿之事。
一般人不明辩圣经有关婚姻的性爱观,总以为它不免是保守封建、落伍过时的思想。以下的一些相关经文及其诠释,应可帮助我们看见,神的话语诚然“放之四海而皆准”,且“历万古而常新”:
1)性在婚姻中是纯洁的,自从亚当与夏娃仍在伊甸园当中,未曾犯罪之前,神就定规夫妻在婚姻当中有性爱的关系而成为一体,显然它是神创造中“甚好”一部分。
2)婚姻中的性是排他的,而且有严重的后果。“人人都应该尊重婚姻,婚床也不要玷污,因为神一定审判淫乱的和奸淫的人。”(参来十三4,《新译本》)有耳可听的就应当听!
3)婚前的性行为不合神心意。在旧约的《雅歌》中,先后三次当王与书拉密女有极强烈的吸引与激情时,书拉密女不是没有欲望,不是没有挣扎,却藉着告知耶路撒冷众女子来提醒自己,不要在时机未成熟的时候就激动爱情(参歌二7,三5,八4)。在新婚之夜,王以“我妹子,我新妇乃是关锁的园、禁闭的井、封闭的泉源”(歌四12)来夸奖书拉密女婚前的贞洁。及至末了,我们发现书拉密女如此的美德有其家庭渊源。当她还小时,兄长即已决定,如果妹妹未成年前如“墙”一般阻止外来的引诱,他们就愿使其更加美丽。反之,若妹妹如“门”一般任人随意进出,他们就要加以保护。而在“门”与“墙”之间,书拉密女选择了“墙”(参歌八8-10)。不但如此,从整本《雅歌》的上下文看来,我们也看到王扮演如牧者般的保护角色,没有乘虚而入,反而在时机不对时装聋作哑,帮助书拉密女持守婚前的贞洁。圣经在这些事上的立场非常清楚。
4)性爱在婚姻当中有其非常积极而美好的一面。《雅歌》第四章一节到五章一节所述,乃王与书拉密女在新婚之夜的对话。在五章一节的前半段,王描写新婚夫妻间的鱼水之欢如同进入流奶与蜜的应许之地一般——“我妹子,我新妇,我进了我的园中,采了我的没药和香料,吃了我的蜜房和蜂蜜,喝了我的酒和奶。”五章一节下半,则代表圣经对婚姻中性爱的肯定:“请吃……请喝!且多多地喝!”(《新译本》译为:要开怀吃喝……要不醉而归。)《箴言》第五章十五节至十九节对此亦有极直接而生动的描述。
5)婚姻中的性爱是不自私、不以自我为中心的。“丈夫对妻子应该尽他的本分,妻子对丈夫也应当这样。妻子对自己的身体没有主权,权在丈夫;照样,丈夫对自己的身体也没有主权,权在妻子。夫妻不可彼此亏负,除非为了要专心祷告,双方才可以同意暂时分房。以后仍要同房,免得撒但趁着你们情不自禁的时候诱惑你们。”(林前七3-5,《新译本》)保罗在两千年前蒙圣灵启示,既能道出如此的原则,实在令我们对设立婚姻、创造性爱的主产生敬畏!
4、情感上的亲密——赤身露体,并不羞耻
夫妻之间因着身心灵合一所带来的亲密感,大概没有其他的人际关系可以超过。这里的“赤身露体”表面的意思是说亚当与夏娃是赤裸的。但这字还可以有更深的意义:表示“透明、无所隐藏”的意思。《希伯来书》第四章十三节:“并且被造的,没有一样在他面前不显然的(hidden from his sight,也就是“隐藏起来”的意思)。原来万物在那与我们有关系的主眼前,都是赤露敞开的(与赤身露体naked同字)。”夫妻之间的关系需要敞开、透明、诚实。
夫妻间的亲密关系还需要道德上的纯净,没有任何理由需要觉得羞耻或丢脸。《约翰一书》第二章二十八节、三章三节提到:“小子们哪,你们要住在主里面。这样,他若显现,我们就可以坦然无惧……凡向他有这指望的,就洁净自己,像他洁净一样。”我们若要无所羞耻,就得洁净自己。巴不得每一位蒙恩得救的基督徒能在所有的为人处世上,尤其在亲密的夫妻关系上能够洁净,像主洁净一样,是敞开的、透明的,是诚实的、无所隐藏的,免得我们羞辱主名。
结语
《创世纪》第二章十八至二十五节带领我们重返伊甸园,帮助我们看到神创造的女人是与男人同等的配偶,要成为男人极大的帮助,并要免除男人独居的寂寞,反之亦然。而神设立婚姻制度的时候,他也立下了美好婚姻关系的四大要素;理性上的优先、意志上的委身、身体上的合一、以及情感上的亲密。婚姻是家庭关系的基础,为了真爱我们的孩子,让我们先好好地预备自己,爱我们现今或未来的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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